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8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其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出台《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监督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
《办法》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对相关城乡建设档案进行查询,如未依据城乡建设档案开建工程而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则应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查询档案需要出示哪些证明文件?《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个人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材料,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符合条件者将获得一定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了电子档案建设与诚信约束的重要性。下一步,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逐步转换纸质档案为电子档案,利用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关检查、处罚、奖励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
《办法》在行政处罚上也十分明确,如: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1万—3万元罚款,窃取档案、擅自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或泄露档案秘密者,将对单位处以1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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