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3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近日,杭州市档案局、市人防办制定了《杭州市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1条,对人防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归档整理、移交保管、查阅利用、依法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提出,人防工程档案是指在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办法》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档案馆受市人防办委托,负责管理全市人防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编研、开发利用等工作。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归档范围包括:1、自建人防工程档案;2、结建审批管理档案;3、兼顾人防工程档案;4、人防工程规划档案;5、人防工程管理档案。档案库房按八防要求配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人防主管部门应本着“谁保管,谁提供利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提供人防工程档案利用,服务社会。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本市人防工程档案的管理,提高全市人防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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