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15〕40号
杭州市档案局:
你单位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档发〔2015〕4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47-2015-0002,请在印制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杭档发〔2015〕40号
杭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
《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档案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档案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修订了《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
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档案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裁量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适用本意见。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按附发的《杭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各地已有的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与本标准不相抵触的,可继续执行。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裁量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处罚裁量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情况、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等情节。
(三)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量罚情节适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较大分歧,或执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在量罚情节或具体裁量意见作较大幅度调整的,应遵循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做好集体讨论记录。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参考依据:
1.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2.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3.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4.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五)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责分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行为情节及具体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拟处罚意见,并经法制机构的审核,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行使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行为包括: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七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处罚是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档案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档案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阻挠、抗拒档案执法的;
(四)档案违法数额巨大且难以补救的;
(五)胁迫、教唆他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档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八)在紧急事态、突发事件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九)其它应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以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度的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它一律要采取复式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充实说明理由。办案处室负责人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一)组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合理确定纳入集体审议范围的案件,对审议议程及审议内容予以规范并记录。
(二)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对违法行为拟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集体审议结果应形成审议纪要,由参加人员签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审议纪要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作出审议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杭州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365体育比分”网站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杭州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汇编或者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传授给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机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1日起实施。
杭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具体违法行为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非法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无主观故意(因过失),损毁、丢失属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已采取措施补救或当事人已受教育的,后果轻微的[注1] |
警告 |
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2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15件,永久档案1-1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1-10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6-80件,永久档案11-5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00件以上,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80件以上,永久档案50件以上(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后果轻微的(后果以档案距离开放时限长短、档案是否唯一或社会效果考量) |
警告 | ||||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3-10件(其它期限档案3-2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11-50件(其它期限档案2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 |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1-5件(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6-50件(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 |
出卖、转让永久档案1-5件(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注2] |
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出卖、转让永久档案6-50件(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出卖、转让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
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档案1-5件,或牟利数额1000-5000元(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档案6-50件,或牟利数额5000-10000元(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档案50件以上或牟利数额10000元以上刑事法律规定牟利较大数额以下的(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注 1:表中所指档案数量“件”——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按卷中实际件数计算。
注2:表中处罚擅自出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不含刑法所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的情况,构成犯罪的由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说明:已立卷保管的档案,可根据卷内涉案的档案件数予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