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04
杭档发〔2012〕33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各专业档案馆:
今年3月,省档案局转发了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规定》,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规定》)是国家档案局根据新时期档案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发布的一个重要规章,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区、县(市)档案部门,各专业档案馆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把学习和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结合实际,制定档案馆接收范围和工作方案
各类档案馆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立档单位的工作规律和特点,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规定》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档案馆实际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可参考青岛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合理编制或调整接收单位名册,依法接收对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
三、加强指导,严格执行报批审查制度
档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档案馆工作的指导,各类档案馆根据《规定》要求制定的本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于2012年10月底前报杭州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法制>处,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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