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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
    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7〕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二、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允许通行。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管理,在一、二级交警执勤岗位实施常态严管;结合“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行动,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利用“城市数据大脑”视频自动报警功能和监控科技设备手段,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严管严处。
      四、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扣留车辆;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及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该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8月6日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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