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局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03年)
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档,进一步规范档案法制工作,市档案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3]250号)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对建局以来所发布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应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4项。
废止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说 明 |
1 |
《“三资”企业档案管理的几点意见》(杭档发[1992]39号) |
调整对象消失,应予废止。 |
2 |
《杭州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破格晋升中级职务条件(实习)(杭档发[1993]3号) |
适用期已过,应予废止。 |
修改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说 明 |
1 |
《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杭人[2002]91号) |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第三款 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取得浙江省或杭州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本条无上位法依据。修改为:“参加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第八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岗位资格证书”改为“档案管理岗位培训证书”。 |
2 |
《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杭人教[2003]347号、杭档发[2003]65号) |
1、本意见的“资格培训”统一修改为“岗位培训”,“资格证书”改为“岗位培训证书”。 2、第三款 培训的基本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以及持证上岗制度。”修改为“各级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业务人员培训、考核、登记以及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制度。” 3、第六款 考试与发证,“学员按计划完成学习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由市人事局、档案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证书作为人事档案业务工作的资格证明之一。”应修改为“学员按计划完成学习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由市人事局、档案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证书作为从事档案工作中已系统学过的档案业务基本知识依据。” |